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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24〕4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济南市建筑业技术进步,引领新质生产力提升,发挥精品优质工程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泉城优质工程”)代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第三条 泉城优质工程评价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企业在市外区域依法建设、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 泉城优质工程评价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泉城优质工程每年评价一次,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结合推荐情况确定泉城优质工程数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泉城优质工程的管理和评价工作,成立泉城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辖区泉城优质工程的申报、推荐工作。
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监督的项目由该中心负责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本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三)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完成备案。住宅工程已同步完成配套工程建设且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工程项目应具备各功能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四)建设规模应达到相关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取得创新突破。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不少于6大项。
(六)工程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不存在严重失信等影响作为泉城优质工程评价对象的行为。
(七)申报工程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无明显质量缺陷,无因设计或施工造成功能性缺陷或安全隐患。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泉城优质工程实施全过程培育,新开工计划申报泉城优质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由主申报单位制定泉城优质工程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向项目所在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监督的项目,主申报单位向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报告),现场公示创建目标,并严格落实。
第十条 泉城优质工程年度申报文件(见附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发。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申报泉城优质工程,应按要求向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泉城优质工程评价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泉城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泉城优质工程项目入围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泉城优质工程评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工程项目培育对象建设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有关参与建设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泉城优质工程申报资格,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十五条 对已公布的泉城优质工程项目,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突出问题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撤销其泉城优质工程、收回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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