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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4〕17号

发布于:2024-10-15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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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597014690W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唐冶东路水发尚东企业公馆1号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付

2024 年5月30日,章丘区埠村街道埠东望鲁新居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章丘埠村街道埠东望鲁新居项目“5.3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章政字〔2024〕46号),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你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你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报告事故,存在迟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6号),你单位签收后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 ) JZ 安许证字〔 2021 〕 015171 ]6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10月9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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