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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2024-12-14 0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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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的通知

漳建筑〔2024〕22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下称“全过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建设阶段,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打包委托,不得将代建工作内容重复列入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委托事项,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

二、基本要求

    (一)全过程咨询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项咨询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咨询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全过程咨询可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也可由多家具有相应资质、资信和能力的咨询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宜超过三家。

    (三)在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全过程咨询单位应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和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职,保障工程项目实施。

    (四)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总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咨询负责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应在联合体与委托方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项目管理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实施。

    (五)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不得同时存在监督与被监督事项。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根据各专业咨询服务事项,按照“同类同等”原则,重点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条件审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加强项目市场行为监管。工程咨询服务方不得擅自变更咨询总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要加强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管,加大咨询成果文件“双随机”抽查力度。

四、合理服务酬金收取

    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期限等进行约定。全过程咨询服务总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分别进行支付。全过程咨询服务总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并列明各类费用构成及计取方式。各类费用原则上以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相关费用作为依据,严禁恶意压价。以建安工程费作为计算基数的有关费用,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施工图预算确定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调整服务费用。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的合理区间内自主报价,禁止恶意低价竞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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