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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风险约束作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而成。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1号)第十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并确保覆盖土地的购置成本。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1条,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主要内容包括资本金储存、资本金使用和法律责任等。
(一)项目资本金的含义。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专户专存、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自有货币资金。
(二)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和石峰区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监管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
(五)项目资本金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核定申请,并办理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项目资本金监管金额,以申请监管的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的监管标准核定计算,监管标准为工业厂房300元/平方米,住宅、公寓、商住楼等400元/平方米,商业综合体、办公等500元/平方米。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储存与项目施工进度匹配的应监管金额至监管账户。
(六)项目资本金使用。开发企业在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分别解控70%、28%和2%。
(七)实施日期和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渌口区参照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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