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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核查出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第四批建筑业企业(名单后附),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请第四批建筑业企业到门头沟区住建委建管科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请企业法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不能来的要出具法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
建管科联系电话:698636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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