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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县(区)、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切实抓好安全警示教育,现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某液化石油气公司未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7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西宁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对其负责配送液化石油气瓶的用户(城西区某轻食餐吧)未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对西宁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海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挖破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青海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曾某某在城西区某小区施工作业时,将庭院燃气管道挖破,经查该物业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私自组织施工作业,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人员曾某某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通某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巡查、维护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大通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大通县某燃气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城关镇某商业区燃气管道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工作。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大通县城乡建设局对大通某燃气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通县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西宁市燃气工作专班赴大通县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检查时发现,大通县某液化气站气瓶存储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事故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大通县城乡建设局对大通县某液化气站处以限期整改、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西宁某配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7日,西宁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城西区盐湖巷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宁某配送有限公司所属五菱牌轻型厢式危化品运输货车进行危化品运输,该车驾驶员在危险货物运输途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
(二)法律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三)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西宁某配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宁某配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青海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智能监管系统对西宁某配送公司所属车辆开展线上抽查,并结合燃气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液化气配送车辆开展线下路检路查安全检查时发现,西宁某配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西宁某配送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甘某某等非法存储液化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大通县公安局在长宁辖区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时,发现5处非法存储液化气瓶窝点,共查获液化石油气空瓶300个,液化石油气实瓶50个,涉案人员4名。
(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大通公安部门扣留钢瓶350个,并对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的4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8日、8日、7日的行政处罚。对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刑事立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对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八: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9日城东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工作人员开展日常联合检查时,在某工地彩钢房发现一处黑瓶窝点,经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破获一起非法存储、运输、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团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窝点5处,查获液化石油气瓶216个,液化石油气约3.2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对其中3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对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九:某家电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电百货店在售燃气灶具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国家标准中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西区某家电百货店处以罚款160元行政处罚,没收“OPAICN”牌燃气灶具1台。
案例十:某燃气设备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目录的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宁某燃气设备公司在售燃气灶具、燃气采暖热水炉等强制性认证认可产品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售卖的2台燃气采暖热水炉、8台燃气灶具均未张贴3C认证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某燃气设备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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