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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住建发〔2023〕403号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5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150号)文件精神,制定印发《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
附件:1.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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