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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打非治违”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 1
石门***石灰石矿开采及高低钙矿分选一期项目的氢氧化钙车间、石料仓、破筛车间三个建筑单体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8日,石门县住建局在对石门***石灰石矿开采及高低钙矿分选项目一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氢氧化钙车间、石料仓、破筛车间三个建筑单体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三、处理结果
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湖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76000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谢*强处以人民币4940元罚款。
案例 2
石门县**体育馆停车场、健身房区域及游泳池施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石门县住建局在对石门县**体育馆停车场、健身房区域及游泳池施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建设单位石门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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