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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工作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协同单位 | 备注 |
| 1 |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毕节市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 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全年 | 每个在建房屋市政项目检查,本年度原则上不超1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上级交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被群众举报等项目除外) | 教育局、卫健局、民政局等项目主管部门 | |
| 2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建筑业企业 | 开展企业取得建筑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一次 | 无 | |
| 3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监理企业 | 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一次 | 无 | |
| 4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一次 | 无 | |
| 5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工程造价企业 | 开展工程造价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一次 | 无 | |
| 6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 |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一次 | 无 | |
| 7 | 建筑市场 | 毕节市辖区内建筑业企业 |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专项检查 | 全年 | 每季度一次 | 无 | |
| 8 | 建筑节能 | 毕节市辖区房屋建筑在建工程项目 | 开展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日常检查 | 全年 | 半年一次 | ||
| 9 | 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 | 毕节市辖区内在售房地产项目 | 开展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全年1次 | 无 | |
| 10 | 城镇燃气 | 毕节市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场站及经营点(仓库) |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 | 《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毕节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燃气充装储备站“双随机一公开”每季度1次;每个燃气经营点(仓库)本年度原则上不超1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上级交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被群众举报等项目除外) | 市场监管、公安、消防 | |
| 11 | 物业管理 | 毕节市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全年 | 系统内按10%比例随机抽取企业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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