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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5-02-18 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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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于今年5月起草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于5月22日同步在舟山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包含7条行政处罚事项及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每个违法行为划分的违法情节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

1、(舟山)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2、(舟山)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3、(舟山)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阻扰、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行政处罚。

4、(舟山)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5、(舟山)对擅自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行政处罚。

6、(舟山)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行政处罚。

7、(舟山)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

四、实施时间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自7月20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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