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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贵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25-02-27 06: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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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和应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或在本市有物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集、记录、共享、公开、使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评分评级标准,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分情况。

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物业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和报送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配合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和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非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业务或提供社会服务时产生、采集或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按照合法、客观、必要、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原则上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产生地的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对信息进行认定和评分,对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配合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告知认定信息的部门予以纠正,也可直接予以纠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信息)、物业服务业企业在行政备案中所产生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各级党政机关书面通报表彰、表扬、奖励的信息;

(二)企业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在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示范突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记录的信息;

(三)被省、市级官方媒体作为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的信息;

(四)知识产权机构认定后的知识产权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二)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中下达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的信息;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作为事故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四)骗取、挪用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五)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的、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合法、客观、必要、自愿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申报主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后,于15日内进行认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开时间:

基本信用信息:在物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内长期公开;

良好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公开期限结束后如良好信用信息继续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继续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的异议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公开期间,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立即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异议标记: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该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记,暂停该信息的对外公示及作为评价依据,以确保异议处理期间的公正性。

核查与反馈:自异议标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异议提出者,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信息调整:经核查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当的,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更正。如信用信息无误,则维持原记录,并告知异议提出者核查结果和理由。

记录保存:对于异议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异议申请、核查记录、反馈结果等,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将通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公众号公布。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应用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评分评级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办法对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定评分评级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分评级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物业管理评优评先、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并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检查频次;

(二)组织实施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媒体推介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不良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四)在物业行业评优评先中参考信用信息;

(五)加强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应用;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贵安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 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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