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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25-03-09 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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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村〔2024〕44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乡村建设工匠是推动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力量。做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助于深入挖掘和弘扬当地乡村建筑文化特色,提高农房建设风貌和品质,切实保障农房质量安全,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加大培训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2024年9月底前,将基地和平台建设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部门对培训基地每2年开展1次检查评估。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机构按规定核发资格证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录入培训信息。

三、壮大工匠队伍

鼓励引导返乡人才从事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优化工匠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育,配合乡村振兴局向国家推荐乡村工匠名师,带动提升乡村建设工匠整体水平。

四、加强工匠管理

加强工匠日常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工匠从业行为,积极引导建房农牧民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确保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水平和质量安全有效提升。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司 慧

联系电话:0471-6945781

联系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郭慧娟

联系电话:0471-6945102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29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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