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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学丁
2024年5月6日,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和安拆单位项目经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有效检查项目上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塔吊拆卸作业中的违规操作、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分工不当、无证指挥起重作业等情况;对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情况失管。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违法事实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5·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24〕57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23)8003740、鲁建安B(2023)8015854]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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