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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织金县煤炭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违法案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发布于:2025-04-09 1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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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煤炭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织金县煤炭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对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全市监理、施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等要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坚决防范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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