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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六盘水住建局关于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征收决定书

发布于:2025-04-22 1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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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城配征决字〔2025〕第1号

被征收人: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75号(名都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马黔生

你公司建设的名都商业大厦项目,建筑面积26869.47平方米,其中:住宅17197.27平方米,经营性房屋9672.2平方米。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住宅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515918.1元、经营性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83610元,合计999528.1元,已缴纳200000元,未缴纳799528.1元。

我局已多次向你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现我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9528.1元,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办理窗口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纳至财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账户(账户名: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待开具一般缴款书后生成账号,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你公司未在限期内履行缴纳义务,我局将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你公司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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