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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毕府发〔2025〕9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影响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含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进行了集中评估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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