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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BIM应用障碍有很多,大体上可以概括为环境、组织、经济以及技术四个方面,因此想要彻底扫除并不是短时间就可以做到的。在环境障碍中,我国关于BIM技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技术规范不完善,影响了建筑企业应用这种新技术。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BIM技术标准。BIM 标准体系应包含多个层次,上由国家标准,下至企业标准,形成一条基准线。在此基准线上,国家标准指导行业、企业标准的实施,最终依靠企业实施标准促进BIM标准。现有BIM技术标准体系一方面仅涉及设计企业,对于项目其他参与方规定较少;另一方面标准仅单纯停留在项目实施层面难以指导建筑企业将BIM技术应用一般建筑项目。

(2)建设合同不够完善。BIM技术应用面临两个法律难点阻碍其推广:①建筑合同对BIM技术应用无相关适用合同条款。现阶段我国建设合同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主要由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合《建筑法》,《合同法》共同实施。这些范本都缺乏对建筑信息模电子信息数据使用、交付使用和管理方面有效规定。由于缺乏适用法律条款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协助, BIM技术一方 面难以结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过程,另一方面对于未来有可能发生的合同索赔问题也缺乏有效法律依据。②建筑信息模型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困难。模型包含大量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即模型依赖于项目的各参与方的完善,工程项目后期运营管理又会调用对建筑信息模型,都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这使得BIM技术应用存在较大风险,阻碍建筑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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