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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如下要求。
(ⅰ)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实现项目的决策目标、计划目标、控制目标、完工目标,达到合同规定的竣工要求;
(ⅱ)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ⅲ)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ⅳ)有勘察、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ⅴ)有我方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ⅰ)整理技术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的来源、类别、保存要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的要求编制。
(ⅱ)编制竣工报告:我方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
(ⅲ)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总承包单位(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协助配合编写。

(ⅰ)工程项目按合同范围全部建设完成,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准备竣工图、竣工结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发包人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ⅱ)自验收工作:总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好工程竣工自验收记录报告,并编制竣工报告。
(ⅲ)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由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ⅳ)专项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水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电力、自来水、市政、交通、通讯、燃气、园林、白蚁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ⅴ)项目初验收: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勘察、设计、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工作是否按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和有关资料,鉴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尾工清单及其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检查和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并对验收检查记录签字;
(ⅵ)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包括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ⅷ)工程竣工合格后,建设单位确定竣工日,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a)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向我方签发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子单位)接收证书的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已完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b)移交档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向本项目所在区域主管单位、发包人提交相应的工程档案资料。
(c)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约定期限内,由发包人向我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我方出具工程接收证明。
(d)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我方组织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我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程序。
(e)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文章来源:BIM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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