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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有二十几部,1994年3月28出台了我国的第一部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部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包括有对物业服务质量方面的法规文件有《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又出台了《业主大会规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等。
从上面的法规政策来看,目前物业管理领域业已存在的政策法规也主要是针对居用物业领域,对于公共设施、商业设施、工业设施等其它物业没有相关针对性的管理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可操作性差、推行阻力大。目前政府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制定了不同等级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但是却没有规定不同收费标准相对应需提供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标准,引起了许多了收费和服务标准不符的纠纷。而且从上面的法规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的设施管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还没有一部法律中出现设施管理的说法。
在设施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很多的消极作用。由于没有设施管理相关的法律作保障,很多设施管理公司不会发很高的成本来实施BIM技术,因为在设施管理中应用BIM技术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出现纠纷时又没有法律作保障,很容易出现问题。而在国外一些国家,政府强制要求设施管理中实施BIM,在国内没有这样的法规政策,这就阻碍了BIM技术在设施管理中的应用。
如果将运维阶段也考虑在内,则我国当前的项目交付模式有以下几种:设计-施工-运营(DBO),设计-施工-运营-维护(DBOM),建造-拥有-运营(BOT)以及其他变种。
这几种项目交付模式,都有一个天生的缺陷:把参与方置于对立的地位-即参与方的目标和项目总体的目标不一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项目的目标没有完成(例如造价超出预算),但某个参与方的目标却圆满完成(例如施工方实现盈利)。这些项目交付模式是将设计、施工阶段与设施管理阶段分离开了,造成了设计、施工阶段与设施管理阶段之间存在断层,例如项目设计是设计方的工作,跟施工方无关,因此很多设计图纸中的问题直到施工现场才发现,从而导致影响项目工期、造价甚至质量的各类变更。
现有的交付模式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设施管理公司往往不是一家企业,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能没有使用BIM技术,这也就使设施管理实施BIM有一定得难度,因为设施管理中的BIM模型是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后的BIM竣工模型的基础上开发的,如果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没有使用BIM技术,就会阻碍BIM技术在设施管理中的应用。

国内实施BIM的操作环境还不完善,基于BIM的工作流程也尚未完全建立以及项目参与方不习惯转变过去工作模式到现在的协作工作模式,过去是每个人单独完成自己专业的设计部分,成员之间很少有沟通,但现在需要各专业的成员在同一个模型上共同协调工作,传统的设计生产管理形式与目前所推进的数字化和三维设计的模式有很多不协调,很难使工作人员短时间内转变这种工作方式。同时国内有关BIM专家和熟练操作BIM软件的人严重不足,种种困难阻碍BIM在设施管理中应用。
设施管理是一项量大、面广,涉及关系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大型物业设施的大量出现,市场对从事设施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国的设施管理才刚起步,对设施管理了解的人还比较少,专业人才更是相当缺乏。部分企业中从事设施资产管理的中高层人员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入,普遍缺乏系统的设施资产管理和项目管理知识的学习和训练。而且,目前很多公司和企业还没认识到设施管理的重要性,对设施管理还不重视,对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还不到位,使符合现代设施管理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的管理人才都十分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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