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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各参建单位的BIM 技术应用能力,结合苏州市BIM 技术应用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参与方的工作效率,在优化设计、提升施工质量、精确计量、节约资源、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可分为民用建筑类和市政基础工程类,按BIM技术应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参建单位联合申报,在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平台上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申报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BIM应用,鼓励申报运维阶段的BIM应用。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已竣工项目,竣工年限应为五年内);
2.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复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前期建设手续;
3.新立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公建不低于45%;居住建筑不低于50%);建筑面积超过30000 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BIM方案评审申报材料
1.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等批复文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工程中BIM技术的应用情况说明,着重说明其技术应用点的创新性及示范性、取得的BIM技术相关成果以及BIM技术应用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第三章 示范项目BIM方案评审
第七条 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BIM示范项目进行方案初审。苏州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全市BIM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统一复审。评审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四章 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各实施单位应制定BIM技术应用目标和实施计划,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九条 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申报示范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目标任务落实、标准规范应用、计划实施进度等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中期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半年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示范项目BIM验收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平台上传BIM模型、各应用点相关材料及说明文本,并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项目BIM应用的验收申请,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BIM模型的完成度、资料完整度、与实际工程的一致性等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苏州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通过核查的示范项目进行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审内容参照《苏州市建设项目全过程BIM应用点(试行)》(详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城建归档时应向各市、区城建档案部门提供相应BIM模型及资料。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不到位或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苏州市住建局同意。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等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评选。
第十七条 对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在信用评价中给予一定信用分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3.被投诉弄虚作假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4.未实施应用BIM技术的;
5.实施单位不具备完成示范任务条件或能力的;
6.示范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7.示范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留存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应以影像资料或文字形式留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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