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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IM技术的应用中,其重要的应用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虽然是作为BIM技术的核心,但缺乏推动动力,因此采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两种主体推动模式。

BIM技术需要团队力量与资本投入,为实现BIM技术期望效益最大化,可就不同项目应用BIM技术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投资额或设备价值进行测算,得出应用BIM技术效益的临界值;通过项目类型与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得出适用BIM技术的面积临界值。临界值应使用直接经济投入外加管理费用折算为衡量基础,作为建设单位决策使用BIM技术详细程度的依据。
BIM技术应用要配合适当的合同关系,高透明度的BIM技术应用将降低建设单位成本同时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在各参建方效益博弈下,建设单位应当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选择合适的承发包模式以降低施工企业负担,形成良好的合作环境,推动BIM技术的广泛应用。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可通过分析应用BIM技术后建设单位成本降低额作为增加酬金额度依据。

建设单位专业化程度较低,缺少系统的建设知识体系,应用BIM技术易出现技术壁垒,由设计单位牵头推动可克服专业性难题。尤其当使用EPC工程承发包模式时,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揽子合同,由于施工企业与设计单位是联合体,有助于提升BIM技术的整合性。
由于BIM效益主要源于能效分析、设施维护、减少返工和冲突检测,大部分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获得,设计人员在采用新技术方面产生投入,需要培训员工有效地操作该技术,增加工作量,设计团队将为额外工作和交互性数字信息格式的高质量设计收取更高的费用。设计单位推动模式下为实现BIM技术可持续发展,建设单位必需合理的增加设计费,以形成推动力。
BIM技术能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在BIM技术的推动上,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抓住重点,从而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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