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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建人函〔2025〕5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建人〔2021〕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认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要配备专门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要着力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要求,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有关政策和“四新技术”等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实用知识、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培训机构提供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把关,确保继续教育课程实用,培训人员学有所获。要压实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指导培训机构在报名、继续教育、信息汇总等环节建立合理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企业发展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需要,从2025年起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凡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可按照公共课、专业课的学时要求,于每年1至8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上传相关数据信息。持证人员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交相关材料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后,也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学时、报名、学习等要求,参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三、强化监管管理,严查违规行为
培训机构要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等方面下功夫,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好继续教育报名、签到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着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抽查,提升监管有效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持证人员反映的各项问题及时予以回应解决。继续教育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出培训机构队伍。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个人注册
持证人员须登录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选择网上办事系统中“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已注册人员用原账号登录)。
二、课程学习
(一)公需科目。完成个人信息注册的持证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报名后,跳转至统一公需课目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学习(共10学时,免收费用)。
网址:https://cec.imaa.edu.cn/
技术服务电话:0471-3992090
0471-3980878
0471-3955175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可采取多方式、多渠道进行,持证人员可按照属地或就近方便原则,在管理系统中通过“盟市”选项,确认继续教育所在盟市并参加完成当地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也可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课程学习。
三、数据上传
培训机构负责统计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人员的信息数据。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继续教育开展情况、数据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审核汇总相关数据,按要求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
四、证书更新
持有施工员(土建、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等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电子证书更新;持有预算员、试验员、测量员等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登录“管理系统”完成电子证书更新。
五、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须按批次建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确保继续教育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证,档案资料包括学员报名资料、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照片视频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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