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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阶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各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阶段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及审批工作,提升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审批办理范围。对应施工许可申请范围,统一窗口收件标准,以下工程类型在施工许可阶段,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
(一)边坡、基坑、桩基、清淤等不涉及消防设计的;
(二)市政道路(不含隧道及地下通道)、管廊、管线等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
(三)新建项目的幕墙、门窗工程及室外工程等单独办理施工图审查的。
二、规范表述建设工程名称。各级住建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涉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名称进行核对,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名称应当与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的建设工程名称一致。当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的建设工程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且未体现项目名称时,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时的建设工程名称应当按照“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表述。
三、行政审批与审查结论对应。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内容,应当与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内容一致,原则上一份审查意见对应一份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审查意见中应当体现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编号。当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阶段就同一施工许可项目提供多份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分别填写涉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住建部门分别对应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四、简化联合申请受理流程。项目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首次提交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的建设工程内容超出本次申请施工许可内容的,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的建设工程内容,一次性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建设单位后续在施工许可阶段联合申请办理涉及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时,应当备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住建部门核查后不再予以受理,注明“已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并列出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29日
来源:厦门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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